根據百慕大現行法律框架,境外擁有的公司在滿足《Companies Act 1981》(Companies Amendment Acts 最新修訂版本以 2026 年官方公布為準)及《Exempted Undertakings Tax Protection Act 1966》的條件下,可取得“豁免企業”(Exempted Company)身份。此類企業在當地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、資本利得稅、預扣稅、增值稅等主要營利稅種。百慕大政府在 2026 年仍沿用“免征利潤相關稅種 + 政府年度牌照費”的制度結構,由財政司辦公室(Bermuda Ministry of Finance)定期發布最新稅務及合規要求。以下內容基于公開法規與官方政策進行系統性解釋。
百慕大并未設立傳統意義的企業所得稅制度。根據《Exempted Undertakings Tax Protection Act 1966》第2條,豁免企業可申請稅務保證書(Tax Assurance Certificate),在指定期限內(截至政府最新公告通常延伸至 2040 年左右,以官方發布為準)免于任何可能未來實施的利潤稅、資本利得稅或預扣稅。
該制度并非“零監管”,而是通過“無直接稅 + 行政年費”的模式實現稅務中性。相關法規可在 Bermuda Laws Online 查詢(由政府 Attorney-General’s Chambers 管理)。
關鍵點包括:
? 目前無公司所得稅立法。
? 政府無權對豁免企業征收利潤類稅項(在保證書有效期內)。
? 若未來設立企業稅,該豁免仍可繼續有效至保證書期限結束。
豁免企業(Exempted Company)主要用于境外股權持有的公司實體,不允許在百慕大本地市場從事主營業務(除非取得特別許可)。相關資格由 Registrar of Companies 依據《Companies Act 1981》審核。
適用企業常見情況:
? 股東全部或主要為非百慕大居民。
? 業務活動主要面向境外客戶或全球市場。
? 在百慕大境內僅保留注冊辦事處、秘書服務或必要的合規職能。
監管要求包括:
? 提交年度申報并繳付相應的政府牌照費。
? 始終維持本地注冊辦事處。
? 公司秘書或代理必須經 Registrar 許可。
? 法定記錄需存檔,并在政府部門要求時可供查閱。
百慕大稅制建立于“間接稅為主”結構。根據官方財政預算說明(Bermuda Government Budget Statements),政府收入主要來源為:
? 工資稅(Payroll Tax)
? 關稅
? 印花稅(Stamp Duties)
? 社會保險繳費
? 政府牌照費
缺乏企業所得稅的原因屬于稅制選擇,而非臨時性優惠。實踐中由三個關鍵因素構成:
? 稅收體系未建立利潤稅框架,相關法規缺失。
? 政府以間接稅維持財政預算平衡。
? 外資結構以“注冊費+合規監管”為主要成本,而非稅務負擔。
豁免機制通過“Tax Assurance Certificate”實現,在法定期限內確保公司不受可能新增的利潤稅影響。該證書由財政司辦公室頒發。
其主要內容:
? 聲明政府不會在保證期限內向豁免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、資本利得稅或附加稅。
? 若未來修例設立利潤稅,持證企業仍享免征權至證書期限屆滿。
? 證書具法律效力,并受《Exempted Undertakings Tax Protection Act 1966》保護。
實踐中企業通常在注冊流程中或注冊完成后向政府申請該保證。
豁免企業一般適用“無直接稅項”制度,包括:
? 企業所得稅:無相關法例。
? 資本利得稅:豁免企業無需繳納。
? 股息預扣稅:無預扣稅制度。
? 利息預扣稅:無預扣稅制度。
? 特許權使用費預扣稅:無預扣稅制度。
? 增值稅、銷售稅:百慕大無增值稅制度。
另需關注:
? 部分業務活動仍可能產生印花稅。
? 若涉及本地員工,則需支付工資稅(Payroll Tax)。工資稅由雇主代扣代繳,稅率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。
無企業所得稅不等于無成本。企業需根據《Government Fees Regulations》繳納年度費用,并接受合規監管。
常見費用(以政府最新公布為準):
? 年度牌照費:通常按公司授權資本規?;驑I務類型分級,一般從幾千至數萬美元的區間。
? 注冊辦事處費用:市場服務價格根據供應商而定,不屬于政府收費。
? 公司秘書等法定合規成本:依行業慣例由專業機構提供。
主要合規要求:
? 遞交年度申報,維持董事資料更新。
? 合規 KYC / AML 審查根據《Proceeds of Crime Act》要求執行。
? 若涉及經濟實質(Economic Substance),則需根據《Economic Substance Act 2018》評估是否提交報告。
百慕大是 OECD BEPS Inclusive Framework 成員,根據 OECD 要求實施經濟實質制度。根據《Economic Substance Act 2018》,特定業務需證明其在百慕大進行核心創收活動(CIGA)。
涉及業務包括:
? 銀行業
? 保險業
? 知識產權持有
? 總部管理
? 分銷和服務中心
? 金融租賃
? 基金管理活動
若公司屬于純控股公司,可適用簡化要求。若無實體經營業務(如單純股權持有),一般不觸發高強度實質要求。
經濟實質制度不改變豁免企業的“免征利潤稅”待遇,但未能符合實質要求可能面臨:
? 額外報告
? 罰款
? 政府發布非合規通知
流程由 Registrar of Companies 按照《Companies Act 1981》核準。通常包括:

步驟結構:
時間周期根據政府審核情況一般為數日至數周,以官方處理速度為準。
豁免企業在全球跨境商業中通常適用于以下結構:
? 國際保險與再保險集團結構(依照《Insurance Act》監管)
? 跨國控股平臺
? 投資基金實體
? 金融機構的風險隔離架構
? 全球貿易公司進行非本地的運營安排
其功能不是避稅,而是利用“無企業所得稅制度”與“中立稅區”實現稅務透明化,便于跨境稅務申報與全球架構合規。
百慕大長期進行反洗錢、稅務透明和信息交換制度建設。以下機制對豁免企業適用:
? 參與 CRS(OECD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)自動交換稅務信息。
? 與美國簽署《FATCA IGA》。
? 反洗錢監管遵循 FATF(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)標準。
? 經濟實質制度通過審計和年度申報進行監管。
這些制度確保百慕大雖無企業所得稅,但并非“低透明度司法轄區”。
以下從“稅制結構”“監管要求”“用途定位”進行對比(文字結構化呈現):
? 與開曼群島
? 與香港
? 與新加坡
? 與美國
該對比模型用于幫助企業主理解“無企業所得稅制度”和“低稅政策”之間的結構差異。
豁免企業仍需遵守多國稅法,常見風險包括:
? 母國 CFC(受控外國公司)規則可能要求申報并納稅,例如美國 IRS、歐盟 ATAD、澳大利亞 CFC 規則。
? 若用于知識產權持有,可能觸發高強度經濟實質要求。
? 未按年度提交經濟實質報告可能導致罰款。
? 銀行開戶需符合嚴格 AML/KYC 審查,不保證一定成功。
在使用百慕大公司進行跨境架構時應同步評估母國稅務申報義務。
百慕大政府通過年度牌照費形成企業運營成本替代稅收。例如,根據《Government Fees Regulations》:
? 費用與注冊資本規?;驑I務性質掛鉤。
? 費用結構每年由財政預算案更新。
? 企業無需提交稅務申報,但需提交公司年報以維持有效狀態。
這種模式本質為行政收費制度,與稅收制度(taxation)在法律性質上不同。
多個結構性因素促成該司法轄區的長期使用:
? 穩定法律體系基于英國普通法
? 監管透明度高(CRS / FATCA / AML / Economic Substance)
? 無企業所得稅制度降低架構復雜度
? 保險、再保險及基金領域監管體系完善
? 政府長期維持“無利潤稅模型”減少制度變更風險
企業通常將百慕大視為“法律與監管友好 + 稅務中立”的司法轄區,而非簡單意義的稅收籌劃工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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